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3民初2956号
原告: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623963XD。
法定代表人:张霖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彦,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第三人:四川河源电力有限公司邻水二分公司,住,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北段**巡检中心大楼/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62B0BMXF。
法定代表人:熊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波,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河源电力有限公司邻水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原告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20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期满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晓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欧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