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龙江县联赢建筑工程队、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1财保70号
申请人:龙江县联赢建筑工程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富华名苑一期工程6#楼00单元01层000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XXXXXXX270。
经营者:王立茹,满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申请人: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庆市高新区火炬街24号金鹰国际写字楼2-1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XXXXX757X。
法定代表人:张景波,职务:经理。
申请人龙江县联赢建筑工程队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江县XXXX享有的工程款债权1,309,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龙江县联赢建筑工程队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江县联赢建筑工程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江县XXXX享有的工程款债权1,309,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22年8月5日至2023年8月5日。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暂由申请人龙江县联赢建筑工程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晓冬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史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