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王浩与刘桂敏、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31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王浩,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南县东阳镇和平村。

被执行人:刘桂敏,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万达华府小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火炬街24号金鹰国际写字楼2-1306。

法定代表人:张景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丽,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浩与被执行人刘桂敏、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231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欣航

审判员  刘铁生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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