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31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王浩,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南县东阳镇和平村。
被执行人:刘桂敏,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万达华府小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火炬街24号金鹰国际写字楼2-1306。
法定代表人:张景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丽,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浩与被执行人刘桂敏、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231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欣航
审判员 刘铁生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