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3621号之一
被执行人: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097766757X,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
市萨尔图区都市左岸商服。
法定代表人:张景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但被执行人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
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
国工商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74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静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谷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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