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国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4民初85号
原告:福建国柱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3614966L),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高盖山下)。
法定代表人:*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13760762),住所地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连江县。
原告福建国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国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国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4元,减半收取计3192元,由原告福建国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婷
书记员王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