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杨振阳、徐玉泉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1182号
原告:杨振阳,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徐玉泉,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郑育贤,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韶川、许晓琪,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炳强,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珍、毛梦欣,、实习律师。
第三人:邓成和,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第三人:郑泽源,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第三人: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4#B栋1603-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13760762。
法定代表人:林志东,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德化五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浔中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1HGUHX0。
法定代表人:林志东,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杨振阳、徐玉泉、郑育贤与被告温炳强、第三人邓成和、郑泽源、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化五洲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杨振阳、徐玉泉、郑育贤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杨振阳、徐玉泉、郑育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87元,减半收取42093.5元,由杨振阳、徐玉泉、郑育贤负担。
审 判 长  郑开明
人民陪审员  李素端
人民陪审员  陈玉铭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雅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