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1128号
申请人: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13760762。
法定代表人:林志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建勇,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玉皇庙镇,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701267058869727。
申请人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9010********)存款63000元。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在山东××庄铺支行的存款(账户:9010********,0)63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在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商城支行的存款(账户:2010********,0)63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安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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