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4342号
原告: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4#B栋1603-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137607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7058897271。
法定代表人:刘嫣,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月,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菁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