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2791号
申请人:天津中环北方噪声振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18号B区609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隆新益管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兴良道12号2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4#B栋1603-16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中环北方噪声振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隆新益管材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隆新益管材销售有限公司的价值4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隆新益管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