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奥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311民初1574号
原告:宿迁市奥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五金家电汽配城A14栋408号。
法定代表人:徐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辉,****(宿迁)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金融财富中心A栋21层A-21-1室。
负责人:单罗陈。
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高田路138号鸿旭嘉苑6、7幢102室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80号。
法定代表人:单忠来。
原告宿迁市奥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奥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沈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