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1060号 原告:***,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高田路138号****6、7幢102室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在原告未提交和解协议或者履行的相关凭证而申请撤诉的,经本院告知未履行完毕撤诉的相关风险后,原告坚持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7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