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6846号 原告:***,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住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高田路138号****6、7幢102室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第三人:永嘉县黄田街道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嘉县黄田街道新***。 负责人:***,村支部书记。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黄田街道新***村民委员会(简称新***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