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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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801号之一
原告: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6899号1幢J107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高田路138号****6、7幢102室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97元,合计1522元,由原告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姹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