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温岭市安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5087号 原告:温岭市安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汇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80353960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括***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高田路138号****6、7幢102室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专仅码:91330300145183944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岭市安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温岭市安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安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安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5元,由原告温岭市安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芝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