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瓯海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4070号 原告:温州瓯海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振丰大楼301-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MDLX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高田路138号****6、7幢102室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18394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瓯海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瓯海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