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市新鸿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283号 原告:温州市新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市新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新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新鸿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新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7元,减半收取计2548.5元,由原告温州市新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