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710号
申请人:淄博齐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体育场街道办事处**社区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黑里寨镇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齐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淄博齐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齐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2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