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执241号 申请人:**,女,1973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219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3********。 被执行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黑里寨镇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3136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仲案字(2022)第1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成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