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322民初1667号 原告:***,女,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山东省高青县黑里寨镇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31361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大观园南首,系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定被告补缴1999年3月10日至2009年3月25日的养老保险,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个人出资补交其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被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予以配合。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