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799号 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黑里寨镇政府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3136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寨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22ME0339005M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在674486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6月13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30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在674486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