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322执保5号
申请人:滨州市辉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道办事处工业路豪门庄园沿街楼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NUMX90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民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县黑里寨镇政府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3136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县。
申请人滨州市辉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商城支行(账户:9030********),及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48048.2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1月2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1月3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商城支行(账户:9030********)及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48048.2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