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震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杭州益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6204号
原告:浙江震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汇锦名店广场7-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吉吉,浙江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益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天都城天河苑香榭路商铺9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震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益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震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震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震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8元,由原告浙江震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