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震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4929号
原告:***,男,1956年9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超、***,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震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88292845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汇锦名店广场7-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刚,浙江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董**、浙江震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