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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能销售服务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2民初813号 原告:***皇***能销售服务中心,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经营者:***,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区人民路234-101-201号13栋。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皇***能销售服务中心诉被告***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皇***能销售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皇***能销售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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