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322执保1116号
申请人:***吐尔洪乡阿克哈仁村塔斯恒村空心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吐尔洪乡阿克哈仁村塔斯恒村空心砖厂与被申请人***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账号为:×××内的存款105027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吐尔洪乡阿克哈仁村塔斯恒村空心砖厂以保单号码为:X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账号为:×××内的存款10502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