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

***与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民初2100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玉娥,山东齐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边红谱,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