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3799号
原告:***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街道新村西路153甲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R521Q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6230390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M5BCKX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誉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誉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誉经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誉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