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0305民初2717号
原告:淄博江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兴路70号(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623039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系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淄博江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淄博江夏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0366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464元(以合同约定未付款金额及时间,按年息5%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的利息)和以770366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息5%计算的利息,以上两项共计837830元。3、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诉讼责任险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临淄大数据产业园信创基地项木胶板及木方采购合同(二)》及2022年3月2日根据被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供货要求签订了该合同的《后补协议》,由原告淄博江夏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提供木胶板、成品方木供货服务,供货完成后双方对供货货款进行了结算,双方共同确定,截止2022年6月10日,该合同及后补协议结算值为2570365.76元;被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淄博江夏商贸有限公司1800000元,尚欠原告淄博江夏商贸有限公司木胶板、成品方木货款770365.76元未付。为此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欠原告淄博江夏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70365.76元,于2023年6月20日前支付300000元,剩余470365.76元于2023年7月20日前支付。
二、若被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任意一期逾期支付,则原告淄博江夏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货款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支付原告淄博江夏商贸有限公司已支付案件受理费6089元、保全费4720元、诉讼责任保险保费1260元、律师代理费39200元和赔偿经济损失67464元(以合同约定未付款金额及时间,按年息5%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的利息)、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年息5%计算)。
三、原告淄博江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前向临淄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四、原告淄博江夏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089元,由原告淄博江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