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305民初1471号 原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6230390U,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70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3日生,满族,身份证号:2107271987********,现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渤海十路卜家北院1-1-401室(送达确认地址)。 被告:***,女,1987年5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723241987********,现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渤海二十四路***珠3-2-402室(送达确认地址)。 原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2708749.20元、逾期付款利息117552.29元(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自2022年5月1日计算至2022年11月14日),并按上述标准支付2022年11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在85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应归还的代收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四、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259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12398.90(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自2022年5月1日计算至2022年11月14日),并按上述标准支付2022年11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在85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应归还的代收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四、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在淄博市临淄区签订《对账及还款协议书》,就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对账,并就还款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双方确认:原告将位于滨州市丰泽御景的商铺委托被告***对外出租并代为收取租赁费,截至《对账及还款协议书》签订之日,被告***尚未向原告归还代收租赁费余额为231万元;被告***于2018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尚未归还的借款余额为28万元;被告***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以原告名义对外承揽装饰工程,共需向原告支付管理费186128.28元,截至《对账及还款协议书》签订日,未支付余额为118749.20元,以上共计2708749.20元。被告***承诺于2022年5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因被告***将其银行账户借给被告***用于代收租赁费8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8万元,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律师费应当由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租赁费2310000元、利息145273.33元(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以及以尚欠租赁费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分别于2023年7月1日前支付本金288750元、利息18159.17元以及自2023年4月1日起至本期还款之日的利息;于2023年10月1日前支付本金288750元、利息18159.17元以及自上期还款之日次日至本期还款之日的利息;于2024年1月1日前支付本金288750元、利息18159.17元以及自上期还款之日次日至本期还款之日的利息;于2024年4月1日前支付本金288750元、利息18159.17元以及自上期还款之日次日至本期还款之日的利息;于2024年7月1日前支付本金288750元、利息18159.17元以及自上期还款之日次日至本期还款之日的利息;于2024年10月1日前支付本金288750元、利息18159.17元以及自上期还款之日次日至本期还款之日的利息;于2025年1月1日前支付本金288750元、利息18159.17元以及自上期还款之日次日至本期还款之日的利息;于2025年4月1日前支付本金288750元、利息18159.14元以及自上期还款之日次日至本期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在本金850000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归还原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利息17608.88元(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以及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分别于2023年7月1日前支付本金35000元、利息2201.11元以及自2023年4月1日起至本期还款之日的利息;于2023年10月1日前支付本金35000元、利息2201.11元以及自上期还款之日次日至本期还款之日的利息;于2024年1月1日前支付本金35000元、利息2201.11元以及自上期还款之日次日至本期还款之日的利息;于2024年4月1日前支付本金35000元、利息2201.11元以及自上期还款之日次日至本期还款之日的利息;于2024年7月1日前支付本金35000元、利息2201.11元以及自上期还款之日次日至本期还款之日的利息;于2024年10月1日前支付本金35000元、利息2201.11元以及自上期还款之日次日至本期还款之日的利息;于2025年1月1日前支付本金35000元、利息2201.11元以及自上期还款之日次日至本期还款之日的利息;于2025年4月1日前支付本金35000元、利息2201.11元以及自上期还款之日次日至本期还款之日的利息。 四、被告***支付原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3720元,共计83720元,分别于2023年7月1日前支付43720元,余款40000元于2023年10月1日前付清。 五、若被告***任一期未按上述第一、三、四项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未支付的所有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六、案件受理费14530元,(2022)鲁0305财保1526号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已经预缴,被告***、***于2023年7月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