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9)第178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兴智能视觉大数据技术(湖北)有限公司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中兴智能视觉大数据技术(湖北)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350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