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宏建设有限公司

平湖市裕泰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宇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2民初2331号之一
原告:平湖市裕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育才新村18幢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8AE529J。
法定代表人:任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宇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常秀街160号兴业大厦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65859656H。
法定代表人:俞祖法。
原告平湖市裕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宇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2020年7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裕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6元,减半收取17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诉讼费3163元,由原告平湖市裕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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