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绿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施先标与台州绿茵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三门绿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6392号
原告:施先标。
被告:台州绿茵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思翔。
被告:三门绿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性志。
被告:杨辅峰。
原告施先标诉被告台州绿茵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三门绿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杨辅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施先标于同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施先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施先标负担。
审 判 长  葛红卫
人民陪审员  李贵龙
人民陪审员  朱彩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