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绿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绿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绿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门绿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绿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27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三商初字第432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伟伟。
被告:三门绿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三门绿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偿付了本案借款,故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春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吴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