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5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永峰,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渊,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经纬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科教城25幢4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渊,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经纬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1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关 涛
审判员 邓代林
审判员 徐晓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元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