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4民初66号
原告:曲阳县田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恒山中路南6条**。
法定代表人:侯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营好,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存瑞东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苏沛成。
原告曲阳县田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曲阳县田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阳县田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曲阳县田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曲阳县田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艳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