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天地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沧州天地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4民初963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被告:沧州天地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荣官屯村东307国道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681390517D。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马祥振、**与沧州天地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