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天地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与沧州天地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26民初1568号
原告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邹平县鹤伴二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沧州天地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荣官屯村307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沧州天地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沧州天地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平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告沧州天地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20元,减半收取127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760元,由原告邹平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