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83民初4978号
原告:***,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军,北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205国道东石港路北侧。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大柳滩村村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金发,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副总经理,住天津市西青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85.9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