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83民初10195号
原告: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告:沧州临港丰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进,董事长。
原告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临港丰亚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沧州临港丰亚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沧州临港丰亚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7.2元,由原告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