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黄骅市宏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983执保15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宏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幸福大街广信静园14号楼1单元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A0P47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岳(渤海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沧州临港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9113093171××××××××。
法定代表人:**升,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宏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126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1732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宏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1732元的冻结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宏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173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