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638号
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71833232XF。
法定代表人:孙玉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建,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申请人: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城建开发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8540F。
法定代表人:赵卫忠,经理。
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德御盛捷体育休闲产业有限公司拥有的317485.29元的股权。
案件申请费2107元,由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