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异3号
案外人:黄骅市官庄乡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官庄乡。
法定代表人:范方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黄骅市新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玉升,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
法定代表人:张德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骅市官庄乡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月10日对(2017)冀0983执保194号民事裁定查封的执行标的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黄骅市官庄乡官庄村村民委员会称,2014年10月,根据黄骅市官庄乡人民政府、黄骅市官庄乡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官庄乡小城镇合作开发建设框架协议》,在黄骅市,该一期工程于2015年动工建设,2016年开始以官庄村民委员会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到2016年底前后,168套楼房,以拆迁置换、抵顶资金、居民购买等方式结束。2017年5月12日,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黄骅法院作出(2017)冀0983执保194号民事裁定书,将“快乐老家”168套房屋作为被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查封保全后,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983民初3855号民事调解书。因在保全查封前,案外人已将楼房出售,因此,在楼房查封后,所有购房户陆续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要求解除查封,其中绝大部分被陆续解除查封,但是到2021年12月份,仍有20多户与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书的购楼户楼房并未解除查封,财产受到侵犯,因此部分购楼户于2021年12月15日联合向案外人提交了告知书,要求与案外人解除购楼合同,返还购楼款,因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既要支付购楼款,又因房屋的错误查封而得不到房产。“快乐老家”居民楼产权属于案外人所有,并非被执行人,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申请执行人查封案外人财产属于违法行为,请求撤销(2017)冀0983执保194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一、2014年10月8日黄骅市官庄乡人民政府、黄骅市官庄乡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官庄乡小城镇合作开发建设框架协议》一份。
证据二、2015年3月25日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一份。
证据三、(2017)及0983民初7851号民事判决书、(2018)冀09民终7211号民事判决书、(2019)冀民申5268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
证据四、(2016)冀0983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证据五、(2017)冀0983民初3855号民事调解书一份。
证据六、(2017)冀0983执保19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证据七、黄骅市人民法院2017年8月14日、11月14日公告各一份、(2018)冀0983执27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2018)冀0983执27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一份、(2020)冀0983执恢513号公告一份。
证据八、委托书一份。
证据九、买卖合同书一份。
证据十、告知书一份。
本院查明,原告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冀0983执保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公告:本院在执行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今天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黄骅市。现根据本院(2017)冀0983执保194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上述查封楼房中的已售楼房80套(详见附表)和回迁房16套的查封。特此公告。
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公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已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冀0983执保19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告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黄骅市的查封。
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及0983民初385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一、被告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对账确定一致的工程款为16750000元、违约金及利息1000000元,共计17750000元。被告于2018年1月10日前给付原告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000000元,于2018年3月10日之前给付原告5000000元,于2018年8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余款及利息共计8750000元。若被告出现违约情形,原告即有权申请执行全部余欠款并加付64150元,……。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18)冀0983执27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二、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18)冀0983执2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冀0983执恢513号。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向非法占有人发出公告,要求非法占有人对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房屋在2021年4月20日前迁出,到期仍不迁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冀0983执保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在后续保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了已出售房屋80套以及回迁户16房屋,又陆续解除了剩余部分中的涉案房屋,执行期间有多位案外人向本院针对所查封的“快乐老家”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其中部分异议请求被本院予以驳回。依据相应法律规定,案外人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案外人黄骅市官庄乡官庄村村民委员会现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主张对“快乐老家”所查封房屋的所有权,其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应驳回其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黄骅市官庄乡官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志政
人民陪审员 刘宝新
人民陪审员 郭庆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