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淄博耿桥建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耿桥建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铝项目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张执字第89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淄博耿桥建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
被执行人淄博耿桥建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铝项目部,住所地,山铝一分厂。
本院在执行***诉淄博耿桥建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耿桥建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铝项目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尚有7037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5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