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方岩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北方岩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民初1142号 原告:***,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602171100182。 被告:辽宁北方岩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铁**五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08112323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第三人:***,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 原告***与被告辽宁北方岩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北方岩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辽宁北方岩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