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5民初340号
原告:灯塔市五星镇巨财繁植草坪中心,住所地:灯塔市五星镇头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国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北方岩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灯塔市五星镇巨财繁植草坪中心诉被告辽宁北方岩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灯塔市五星镇巨财繁植草坪中心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辽宁北方岩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灯塔市五星镇巨财繁植草坪中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灯塔市五星镇巨财繁植草坪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0元,由原告灯塔市五星镇巨财繁植草坪中心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戚 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