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民初6361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住辽宁省鞍山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辽宁北方岩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五一路**,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团结街******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区临潢大街南、锦山路**赤峰九天建化集团大厦****。
原告***与被告***、辽宁北方岩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2020年12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0二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