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3民初2382号
原告:新疆大漠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老台无量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大漠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大漠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大漠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大漠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大漠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