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21民初125号
申请人:新疆大漠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老台无量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中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大漠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漠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中化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漠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化房产公司名下价值166544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自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469号绿城·玉园X号住宅楼X单元储藏室X室建筑面积为230.73平方米的房产及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469号绿城·玉园X号住宅楼X单元车库X室建筑面积为147.78平方米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漠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化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6544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大漠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