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漠生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新疆大漠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中化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21民初125号
申请人:新疆大漠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老台无量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中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大漠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漠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中化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漠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化房产公司名下价值166544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自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469号绿城·玉园X号住宅楼X单元储藏室X室建筑面积为230.73平方米的房产及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469号绿城·玉园X号住宅楼X单元车库X室建筑面积为147.78平方米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漠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化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6544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大漠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