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溧阳市金轮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81民初1020号
原告溧阳市金轮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轮公司)与被告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轮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盛凯公司的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金轮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平
书记员  吴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