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573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起诉之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德元
书记员 秦 银